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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导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07-03-19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导则》的通知
2005122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00五年十二月一日


详情请查看: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和《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103号令)、《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合建管[2005]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  合肥市建管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办)对全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县、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所在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其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市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先持以下资料,到市监督办办理备案手续。    

1
、外地进合肥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

2
、有效《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书》;
      3
、拟进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甲级六人以上,乙级四人以上)从业人员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
      4
、拟承接代理项目的邀请函。

本市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过程中涉及盖章的环节,应当加盖单位法人章。不得以分公司或者驻外机构的名义签章。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内部管理要规范,各项制度要健全,对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项目代理后,应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有关文件和相关程序及手续,并进行现场踏勘,认真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履行招标代理职责。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册职工;
    2
、具有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
、已取得《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信用手册》);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程序,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持《从业信用手册》上岗。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书面情况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应由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办理或组织,并由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工作调动一个月内,持与新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原发放《从业信用手册》机关办理《从业信用手册》变更手续。
    
未办理《从业信用手册》变更手续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信用考核

第十三条  市监督办建立招标代理单位信用档案,实行招标代理单位考核扣分制。考核扣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考核每季度一次,每年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方法将提前通知,或在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网站公布。考核内容一般为:  

1
、代理机构资金、人员、财务等基本情况;
    2
、代理机构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3
、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4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5
、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6
、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考核满分为100分,当代理单位或从业人员所发生  的行为被扣分时,将从此分数中减除。
    
招标代理机构季度所得分低于70分时,建筑业管理部门将暂停受理其下一季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从业信用手册》登记制和扣分制。《从业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及违反有关规定扣分情况等。
    
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监管经办人将其行为记录在《从业信用手册》上,并按规定扣分。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下一季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业人员一年内被2次暂停代理业务的,不得从事下年度招标代理工作。
    1
、季度累计扣分6分(含6分)以上;
    2
、半年累计扣分9分(含9分)以上;
    3
、三个季度累计扣分12分(含12分)以上;
    4
、年度累计扣分15分(含15分)以上。
    
第十八条  县、区招投标监督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三日前,将本县区内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市监督办。市监督办统计汇总后将考核结果在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被扣分: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5分;
    2
、伪造、涂改、转让、借卖、资格证书、图章、从业手册的,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个人5分;
    3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的,擅自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5分;
    4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或利用执业之便,3分;
    5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代理项目未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的,5分;
    6
、招标方案不合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5分;
    7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或资格预审过程中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个人3分;
    8
、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有不合理条款或签订阴阳合同的,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3分;

9
、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未及时备案的,4分;
    10
、工程量清单及专用光盘不按计价规范及省市要求编制,或者有重大偏差的,单位4分;
    11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引发争议或难以理解的,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员损失的,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3分;
    12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4分;
    13
、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信用手册》或不到岗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室干扰评委评审的,3分;
    14
、开标评标、主要资料备案时及各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或因从业人员不熟悉程序及相关规定等原因需2次以上方能备案的,3分;
    15
、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的,4分;
    16
、专业人员工作调动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人员的; 3分;
    17
、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招投标书面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的 3分;
    18
、招标代理过程中其它应当扣分的,35分。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将视为不良记录,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扣分外,同时将在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规定,三年内不得承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1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
、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3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
、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6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
      7
、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8
、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9
、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10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11
、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的,4分;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或取消代理业务资格,并在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1
、将代理从业人员手册转借他人使用;
    2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泄露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
、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      
    5
、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6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相应条款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由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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