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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07-04-01

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23922002 12 31

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 2002 11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出台了,并自20031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招标投标工作依法管理进入新的里程,对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招标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这次立法解决了我们多年想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解决了我省急需明确和细化的问题,如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有形建筑市场的进入,投诉、争议的裁决等问题;二是解决了多头执法的问题,如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034号和皖政办[200029号文件规定;三是进一步减少了审批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加强了执法监督。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各地在近期内要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开展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宣传活动,掀起学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新的高潮。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意义,正确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以便准确有效地执行《实施办法》。
    
  
二、认真贯彻《实施办法乱》,实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衔接一致。
    
《实施办法》是规范我省各类招标投标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规定了省直各有关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内容,还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程序性的内容。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内容,对一些重要的工作有了进一步明确。
    
   l
、必须招标工程规模、范围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要把握好必须进行招标和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进行招标发包。
    
   2
、招投标活动场所进一步明确。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公开进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于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2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必须合法、规范。
    
   3
、招标组织方式进一步明确。即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不具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4
、招标公告发布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发布媒介。各市、县应当按法规要求通过该网站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5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八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皖政[199813号)第四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律法规对其到位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3)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从而规定了资格审查权力主体归属招标人。审查内容必须在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示。严禁暗箱操作。
       7
、废标处理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废标处理情形,《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无效投标书的情形。这为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公正评标、投标人公平竟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8
、法定禁止行为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参与人以及行政监督执法管理部门提出了10处“不得”,两条“禁止”的条款,从法制高度保障了招标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为此,各地在贯彻中要注重与《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精神,衔接一致,保证正确执行《实施办法》。
    
三、严格履行监督工作职责,切实保证《实施办法》的执行,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赋予的监督职责。认真做好对自行组织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补充文件备案、中标结果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审查工作,加强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资格审查、专家评委组成,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
    
2
、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人规避招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法定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要依法查处,并上报建设厅向
社会通报。同时要适时开展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工期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的兑现情况,作为市场信用的依据。
    
3
、强对投标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受理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4
、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培训,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各级执法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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