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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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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08-02-19 |
各市建委、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市规划局、房地产局、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现将《安徽省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监察工作,激励建设监察(执法)组织及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履行建设监察(执法)职责,根据《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 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市、县,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和人员的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日常监督与集中考核、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设区的市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设区的市建设监察(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省、市、县建设监察(执法)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对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监察(执法)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设监察(执法)组织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 (三)案件办理质量; (四)建设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评议建设监察(执法)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委托的建设监察(执法)组织符合《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依法办理书面委托和备案手续; (三)执法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全额拨付。罚款决定与收缴单位分离,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提供办公场所、通讯工具、执法车辆、取证设备等执法保障; (五)提供科学先进的执法装备; (六)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全部持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上岗,着装整齐。 第八条 评议建设监察(执法)组织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受理、巡察、监察(执法)程序和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察(执法)错位、越位、缺位的情况; (四)违法案件处理率; (五)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九条 评议案件办理质量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证据收集的方法、方式合法;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五)案件档案按标准归档;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评议建设监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二)建设行业的专业法律知识; (三)监察(执法)业务能力; (四)年度业绩; (五)出勤情况。 2008年1月1日之后,新进入各建设监察(执法)组织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现有人员在五年内必须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评议采取听汇报、召开举报人座谈会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查档案、公开受理投诉和举报、法律知识和监察(执法)业务考试等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实行评分制。评议考核评分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在评议考核前公布。地级市对县(市、区)的考核标准可参考省考核标准,结合县(市、区)工作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评议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四个等次。 获得优秀等次的数额按建设监察(执法)组织总数的20%-30%掌握。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授予建设监察(执法)组织“安徽省优秀建设监察(执法)组织”称号。 对评议期间有因程序、证据、适用法律等主观因素发生错案的建设监察(执法)组织和个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全省建设监察(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由省建设厅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建设监察(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一次,与当年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和方法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获得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建设监察(执法)资格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建设监察(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所在建设监察(执法)组织报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审定发布,记入个人档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建设监察评议考核办法》(建法〔2001〕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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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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