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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6-07-01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道路

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市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和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并纳入民生工程范畴组织实施。
     (一)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6月底,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使全市所有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24厘米、7厘米,并根据地域、地形、地材、交通量等因素及相关技术规范选择计算确定基层结构与厚度。
     (二)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年底,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使全市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其中农村公路密度小于25公里/万人的乡镇各增加1条通往相邻乡镇或主干道的四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22厘米、5厘米,并根据地域、地形、地材、交通量等因素及相关技术规范选择计算确定基层结构与厚度。
    (三)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项目库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原则上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工程拓宽部分设置面层与基层,结构层总厚度不低于原路面结构层厚度。
    (四)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项目库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五)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对全市359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在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的同时,增加实施50户以上的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使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捷连通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和组织实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统筹、县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总体控制、集中实施、建养并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合力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并按照省政府政策规定安排市级补助资金。
    (三)各县区政府是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和后续养护管理工作,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执行省、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管理规定,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廉政和管养目标实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法人由县区政府研究确定,并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行为。
    (四)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上报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议计划,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管,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
    (五)市县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工作;市县区发改、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按工程类别与贫困县标准定额补助外,市财政对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均按5万元/每公里标准补助;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均按0.5万元/公里补助;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市级不再补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统筹解决。
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整合支农资金,鼓励村级通过“一事一议”、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资金需求。工程建设不得非法集资和强行摊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各县区政府可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信贷支持农村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皖交财〔2015〕11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国开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交财〔2015〕136号)精神,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好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作用。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和使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直接费用,不得改变投资方向和投资用途,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
    (一)严格计划管理。各县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规模,由县区按照项目安排原则调查摸底申报,经省交通运输厅核查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从省核定的项目库中编制上报,经市级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调整建设项目、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对于擅自调整项目、降低标准、减少规模的,必须按原计划下达的项目及其规模和标准重新组织实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精准确定方案。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需求特点等因素,精准确定项目的建设方案;鼓励各地统筹考虑“十三五”规划目标及远期交通发展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大填大挖,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要坚持桥涵同步配套的原则,注重危桥改造;要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确保道路行车安全。
    (三)规范建设管理。各地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一路一档”制度。凡纳入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库的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均视为已立项。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中技术指标达到二级以上和中型以上桥梁的,要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可在方案设计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村级道路畅通工程设计文件由县区交通运输局审批,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进行招标,从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招标文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一律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质量监管。各地要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健全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优价廉。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及质量鉴定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质监机构负责;村级道路畅通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鉴定工作,由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现场抽查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及其质监机构对县级公路畅通工程、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抽查率分别不少于30%、20%和10%;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其质监机构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检测必须做到全覆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2年,村级道路畅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五)加强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按项目进行验收,其中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的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由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并将验收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市交通运输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技术指导组,开展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把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层次分明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督办协调、督查落实、考评激励、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目标顺利实现。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材料、横幅标语、网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政策规定、目标任务、建设动态、先进经验、好人好事进行宣传报道,激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投身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热情,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建设的浓厚氛围,提高民生工程知晓率和满意度,发挥好民生工程绩效作用。要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各方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同、层层落实的建设格局。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全面实行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要采取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作,聘请有一定经验和责任心的社会监督员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群众性监督。要实行现场项目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市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考核、一月一通报制度,对连续三个月在市督查中处于后进的县区实施约谈。建立工程调度机制,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调度会,调度各县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推进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和一定的奖励性补助;对擅自改变工程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不能及时落实地方自筹资金、未按计划项目规模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组织不当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养护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落实养护管理资金,明确管养人员,健全管养机制,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公路总体目标,切实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乡(镇)、村按照农村公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并纳入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和市场化,确保管养资金、组织、人员、机制、效果落实到位,切实有效加强后续维护保养工作,巩固建设成果,保障道路完好畅通。


附件:1.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中央、省和市补助资金标准表
2.宿州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附件1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中央、省和市补助资金标准表

项目类别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万元/公里)

市级补助资金

(万元/公里)

国家级贫困县

省级贫困县

 

县级公路畅通工程

80.0

70.0

5

乡级公路畅通工程

48.0

46.0

5

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

12.0

11.5

0

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

24.0

23.0

0.5

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

24.0

23.0

0.5

附件2

宿州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吕  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绪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李晓宁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韩维礼  市财政局局长
胡兴无  市审计局局长
储昭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林友  市扶贫办副主任
赵士银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建军  桥区人民政府区长
陶广宏  砀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武  戈  萧县人民政府县长
曾  超  灵璧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王法立  泗县人民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吴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士银、戴艳同志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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