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招〔2013〕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我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外进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动态监管的通知》(建标函〔2013〕99号),我办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
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动态监管的通知》(建标函〔2013〕9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安徽省境内,以及省外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对全省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执业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代理机构的资格、执业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在本地区开展的代理业务活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代理机构的企业名称、办公场所、专职人员等资格条件,以及执业资格、代理质量、经营业绩、成果档案等情况,省外进皖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在本地区代理机构所从事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标评标、招标活动备案及其有关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监管机构每半年汇总监管情况上报省招标办。
第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代理机构发生工商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类型、法人代表、技术经济负责人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内向原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各市、县监管机构应核对变更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于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省招标办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管理,严禁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行为;
(三)省外进皖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专职人员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应持有《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招标员手册”);专职人员在发生登记、年检、转出、转入或注销等情形的,应按照《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管各代理机构“招标员手册”持证情况,督促未持有“招标员手册”的专职人员及时办理。
第九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在我省境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通过培训取得“招标员手册”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
第十条 各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关于国家、省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理机构是否在其资格允许范围内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以及执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检查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监管机构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代理机构如下严禁的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管理:
(一) 代理活动中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
(三)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关系;
(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
(十)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代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市、县监管机构应加强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禁止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扰乱招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禁止使用 “不合理低价”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未经约定向中标人转嫁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行为。
第十三条 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报工程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项目后,各市、县监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诚信评价。全省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归类,并抄报省招标办。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人数不满足规定要求,一经发现,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警告一个月后仍不满足规定的,省招标办提出限期3个月整改;对于代理机构缺少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者,一经发现,省招标办提出限期3个月整改。以上逾期不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招标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回)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六条 未取得“招标员手册”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作为承揽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代理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半年内不得执业,省招标办责令所在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七条 不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组织招标代理的,对代理机构提出警告,由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省招标办责令其整改,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不纳入 “双满意”招标代理机构评选范围。
第十八条 对代理机构存在《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中不良行为的,由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约谈,责令其整改,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的,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部建市〔2007〕230号文件要求,动态管理档案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省招标办将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适时公布。代理机构在开展资格延续、升级申请、评优评先活动以及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时,其动态管理档案被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对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建招〔2011〕11号)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