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关于落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划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造价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二、已开工的项目工程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规定执行,应报请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经现场实地审核备案后,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安装相关配套设施,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结算,否则,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三、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四、施工单位应保证专款专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环保达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五、对申报计取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通知规定的,视现场防治情况,扣减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六、对建筑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或专项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管理
档案,依据防治措施费用标准,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7日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