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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4-09-19
 

安徽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政府引导资金管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政府引导资金参与建设的道路运输站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引导资金,是指用于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引导资金用于道路运输站场必备的站务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与智能系统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的建设。站场其它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

第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必须符合全省道路运输站场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程序。功能设置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的要求。

第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引导资金拨付、监管等资金管理工作。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上报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编制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八条 用于二级以上站场项目的政府引导资金,应在站场建设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站场建设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政府引导资金按以下标准投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中,综合客运枢纽3000万元,一级汽车客运站1200万元,二级汽车客运站800万元;省级公路运输枢纽中,一级汽车客运站1000万元,二级汽车客运站600万元,农村客运站15万元,农村客运候车站点0.5万元。

具体投入额度在中央、省年度计划中明确,政府引导资金总投入比例一般不超过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总投资规模的三分之一。

货运站场和物流园区(中心),经当地政府同意开工建设的,适当安排引导资金。

第十条 国家和省级公路运输枢纽中的二级以上经营性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国家和省按照“有偿投资、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投入的引导性资金按国家资本金进行管理,投资收益继续安排用于新的站场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对非经营性站场建设项目和四级以下公益性站场建设项目,国家和省按补助的方式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审计部门或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道路运输站场项目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引导资金建设的二级以上经营性道路运输站场,因故需拆除新建、迁建的,可申请按新建站级标准安排政府引导资金。原投入的政府引导资金与新投入的政府引导资金合并计算,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引导资金建设的二级以上经营性道路运输站场发生资产重组与产权置换,要保持政府引导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变,重新签订《站场建设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并书面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停拨本项目工程建设款政府引导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收回的投资通过部门预算继续安排用于公益性站场建设。 ()站场建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站场建成投入运营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将政府投资建成的站场用于抵押、偿还债务或变卖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发布的《安徽省公路运输站场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交公运〔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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