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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4-10-16

 

(废止)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和岗位职责的通知

建市〔201418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对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取样员、资料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员、见证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且应专业配套,并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进展需要。

关键岗位人员应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实名制审核未通过的不予认可。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应责令改正。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六、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并按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任职履责。

七、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八、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含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经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且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上述变更人员至原合同工期满之日止,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

九、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管部门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或撤离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撤离信息和原因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没有在系统备案发布的视为没有变更,不予认可。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十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

十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在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中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记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各市(省直管县)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2.安徽省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工程类别

规模

总人次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取样员

(可兼任)

备注

1

房屋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1万O以下

6

1

1

1

1

1

   1

1.取样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

2.工程面积在3000O以下,配置1名项目经理、1名施工员或质量员、1名安全员。

3.建筑面积在10万O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万O,施工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1万O<建筑面积≤5万O

8

1

1

2

2

2

1

1

5万O<建筑面积≤10万O

10

1

1

2

2

3

1

1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5000万

6

1

1

1

1

1

1

1.取样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

2.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配置1名项目经理、1名施工员或质量员、1名安全员。

3.工程造价在1.5亿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施工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

5000万<工程造价≤1亿

8

1

1

2

2

2

1

1

1亿<工程造价≤1.5亿

10

1

1

2

2

3

1

1

注: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附件2 :              

安徽省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工程类别

规模

总人次

项目总监

专业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见证员(可兼任)

备注

1

房屋建筑工程

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5万O

4

1

1

1

1

1.见证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

2.工程面积在3000O以下,配置1名总监、1名监理员。

3.建筑面积在15万O以上的,每增加5万O,增加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监理员。

5万O<建筑面积≤10万O

6

1

2

2

1

10万O<建筑面积≤15万O上

8

1

3

3

                         

1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5000万

4

1

1

1

     1

1. 见证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

2.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配置1名总监、1名监理员。

3.工程造价在1.5亿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增加1名专业监理师、2监理员

5000万<工程造价≤1亿

6

1

2

2

1

1亿<工程造价≤1.5亿

8

1

3

3

1

注: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附件3: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具体如下 :

①.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③.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④.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⑤.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⑥.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⑦.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⑧.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⑨.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需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才能承建的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

需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才能承建的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其它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2.岗位概述:

负责具体组织、指导、监督项目分项工程施工。

3.主要职责:

1)参与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

(2)编制施工分项工期计划后报项目经理综合平衡;

(3)熟悉并掌握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相关分项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按施工专项方案、技术要求和施工程序,制订专项工程的作业指导书,向班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并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

4)合理调配专业劳动力,掌握工作中工程进度和质量动态,组织操作工人进行质量的自检、互检;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5)检查班组的施工质量,制止违反工序要求和规范的错误行为;

(6)参与外部单位(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和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评定工作,并协助办理隐蔽和签证手续;

(7)对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要迅速调查、分析原因、评估损失、制订纠正措施和方法,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做到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

(8)负责现场专项工程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的实施;

(9)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安全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2.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照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定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和人员、证件与单位相符情况,施工现场与专项施工方案相符情况;

(3)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分包单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履职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4)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建立隐患台帐;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6)对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现场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五、质量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2.岗位概述:负责检查评定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状况

3.主要职责:

1)熟练掌握并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评标准和规范,代表上级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状况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2)负责专项工程质量检查,随时掌握各分项工程质量情况;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3)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分部质量情况进行评定,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定期向技术负责人和上级质量检验部门上报质量情况;

(4)对不合格项要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和上一级质量检验部门,监督施工员制订并实施纠正措施,协助有关人员进行损失评估和质量处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质量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6)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积极协助开展工程创优评优工作;

(7)完成项目经理和上级质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取样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见证人员岗位证书。

2.岗位概述:受项目经理委托,承担施工现场检测的取样工作。

3. 主要职责:

(1)编制定见证取样方案。按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总量,编制质量检查取样方案,取样方案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2) 现场取样。按照取样方案,负责对现场取样试样的抽取、制作;负责将试样信息及时传送给见证员,并协助见证员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

(3)建立进场材料和取样台账。取样员应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建立台账,台账要记录生产厂家、品种、规格、数量、批次、使用部位以及检测结果、处置情况等信息;台账应具有可追溯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

(4)负责处理和报告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处理情况。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取样员应立即报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配合见证员做好退场、更换、返工或加固处理工作,在取样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并将处置情况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5)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材料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2.岗位概述:负责施工现场材料的验收、保管、发放和零星采购等工作

3. 主要职责:

(1)按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总体需用量计划,结合现场实际进度和存货情况,编制材料分阶段使用计划,并向材料供应单位报送;

(2)负责落实材料半成品外加工定货的质量要求和供应时间;

(3)规定现场材料领用办法及重要物资的贮存保管计划;

(4)对进场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进行把关验收,按要求进行关键材料见证取样;

(5)负责现场料具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做好料具堆放工作;

(6)做好领料单的审核、发料和结算工作,建立工程材料消耗台帐,制定降低材料消耗的成本措施并监督执行,严格控制工程用料;

(7)负责现场零星材料的外部采购;

(8)做好对分包单位及业主提供物资的登记、检查和验收手续;

(9)及时收集进场材料相关资料的原始记录,按时、全面、准确上报各项资料;

(10)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资料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和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计划及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3)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5)负责施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6)协助建立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施工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附件4: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任职条件:

建筑面积5000m2以下、高度24m以下、跨度15米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程合同价低于5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由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岗位证书的安徽省监理工程师担任。其它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要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

1.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安徽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

2.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监理员

1.任职条件:

具有安徽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人员。

2.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四、监理单位见证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见证人员岗位证书

2.岗位概述: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承担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工作。

3. 主要职责:

(1)审查见证取样方案。按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总体需用量,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方案,见证取样方案经见证员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2) 现场见证取样和检测。负责对现场见证取样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检测的见证;见证员应按见证取样方案和技术标准对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

(3)建立见证台账。见证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建立见证台账。见证台账和取样台账应相互对应,具有可追溯性;

(4)监督和报告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处理情况。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时,见证员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发监理通知书;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退场、更换、返工或加固处理,在见证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并将处置情况报项目总监;

(5)完成项目总监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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