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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4-11-17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现将《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114

 

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说明

(一)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科学、公正地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标准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五)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方式。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用分满分为30分;良好行为信用分满分为20分,采用加分制;无不良行为信用分满分50分,采用扣分制;各类别分值为最多加分或最多扣分。

1、基本信用分根据企业资质、人员配备、科技创新、管理水平等情况评价,外地企业根据其分支机构或备案情况评价。

2、良好行为信用分根据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等情况进行评价。

3、不良行为信用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日常代理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评价。

(六)信用等级分为4A级(85-100分)、3A级(70-84分)、2A级(60-69分)、1A级(59分以下)四种。等级认定由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根据统一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信用等级为4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推介;在行业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业务增项时优先扶持;优先进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在承接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信用等级为3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适当减少动态检查频次,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选择3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相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等级为2A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改正不彻底的限制其开展业务活动;同时依法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建议招标人慎重选择该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没有整改的企业信用等级降为1A 级。

信用等级为1A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信用等级不合格单位向社会公布。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将直接清出本省市场。

(七)本标准行为代码采用ZB-X-自然序号表示,其中ZB表示招标投标信用评分标准;X表示不同招标投标主体,3表示招标代理机构;自然序号表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标准条款的顺序号,01为第一条。

(八)本标准授权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解释。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类别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为代码

安 徽 省行为代码

计分标准

分值

评价有效期

基本信用分(30)

企业初始分(10)

ZB-3 -01

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电子信用档案或外省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营业执照或企业资质(格)相关事项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的扣3分。

10

一年

企业动态分(20)

ZB-3 -02

企业资格:本省企业甲级得3分;乙级得2分;暂定级得1分;外省企业甲级得1分。

3

一年

ZB-3 -03

企业产值:招标代理业务年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得6分;年缴纳税额50万至100万元的,得5分;年缴纳税额20万至50万元的,得4分;年缴纳税额20万元以下的,得3分;以一年内缴纳税额计。

6

一年

ZB-3 -04

执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的得3分,缺一人扣1分,最多扣3分。

3

一年

ZB-3 -05

企业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代理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的得3分,缺一人扣0.5分,最多扣3分。

3

一年

ZB-3 -06

培训: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数甲级企业达到20人、乙级企业达到12人的得3分,缺一人扣0.5分,最多扣3分。

3

一年

ZB-3 -07

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招标投标标准规范,每参编一项加1分;主编省地方标准规范,每项加1分;制定了本企业招标文件统一文本加1分,最多得2分。

2

二年

ZB-3 -08

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分,缺少基本制度的每缺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2

一年

ZB-3 -09

资料档案管理:业务资料整齐完备,立卷建档,管理有序得2分,抽查每缺少一项资料扣0.5分,最多扣2分。

2

一年

良好行为信用分

(20)

加 分 指 标(20)

ZB-3 -10

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行业组织表彰的,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最高加12分。

12

国家级为三年;省级为二年;市、县级为一年。

ZB-3 -11

在动态检查中名列前茅获通报表扬的加5分。

5

一年

ZB-3 -12

获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优秀成果文件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4分。

4

二年

ZB-3 -13

专职招标代理人员获省级表彰的每一人加1分,最多加3分。

3

二年

类别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为代码

安 徽 省行为代码

计分标准

分值

评价有效期

不良行为信用分

(50)

资格

(10)

F1-1-01

ZB-3 -14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10分。

10

二年

F1-1-02

ZB-3 -15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代理业务的扣10

二年

F1-1-03

ZB-3 -16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延续时弄虚作假的列入1A等级。

二年

F1-1-04

ZB-3 -17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扣10分。

二年

承 揽 业 务(20)

F1-2-02

ZB-3 -18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扣20分。

20

二年

ZB-3 -19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10分。

二年

ZB-3 -20

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的扣10分。

一年

ZB-3 -21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扣10分。

一年

ZB-3 -22

以低于成本报价、造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10分。

二年

ZB-3 -23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扣10分。

二年

ZB-3 -24

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合同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10分。

二年

代 理 行 为(20分)

F1-2-01

ZB-3 -25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扣10分。

20

二年

ZB-3 -26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列入1A等级。

二年

ZB-3 -27

擅自修改经过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或者擅自修改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等的扣10分。

一年

ZB-3 -28

未指定招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同意更换的扣5分。

六个月

ZB-3 -29

同一招标文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审查、备案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被退回修改二次及以上的扣5分。

六个月

ZB-3 -30

未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的,抽查每缺一项扣一分,最多扣5分。

六个月

ZB-3 -31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明知招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确指出的扣5分,顺从招标人不合理要求的扣10分。

一年

ZB-3 -32

不按要求参加全省或者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交流活动或会议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10分。

六个月

类别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为代码

安 徽 省行为代码

计分标准

分值

评价有效期

不良行为信用分

(50)

代 理 行 为(20分)

ZB-3 -33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扣10分:1、将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需进行重新招标的项目继续招标的;2、未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3、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的;4、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时间少于5日的;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时间少于20日的;6、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7、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8、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将标书带出评标现场或保管不善的;9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的。

一年

ZB-3 -34

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其他不良行为扣5分。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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