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宿财购〔2016〕46号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及《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宿政〔2000〕41号)等规定,经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制定了《宿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金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实施采购行为前填报《宿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等有关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或者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六、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七、公开招标采购预算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类项目 5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项或批量采购服务类项目30万元;单项采购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八、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九、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另行通知。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2015-2016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宿财购【2014】283号)同时停止执行。
十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宿州市市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6年2月23日
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发
宿州市市级2016-2017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金额标准
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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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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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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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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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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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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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办公及业务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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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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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车辆、定点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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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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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大型、中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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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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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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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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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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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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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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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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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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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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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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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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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墨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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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打印机(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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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打印机(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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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式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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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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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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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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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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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计算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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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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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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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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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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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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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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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机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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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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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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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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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9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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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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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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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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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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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图书档案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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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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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锅炉、电梯、冷藏箱柜、空调机组、离心机、粉碎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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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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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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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冰箱、冷藏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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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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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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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开关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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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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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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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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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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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科研、教学(实验)设备、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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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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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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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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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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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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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和林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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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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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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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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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设施、警械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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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用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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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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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乐器、演出服装、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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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体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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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和陈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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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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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图书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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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不含邮局订阅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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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具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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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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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服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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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公消耗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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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复印纸、硒鼓、粉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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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筑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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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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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农林牧渔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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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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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防汛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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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抗旱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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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农用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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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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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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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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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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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筑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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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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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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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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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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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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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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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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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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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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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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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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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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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行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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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讯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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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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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辆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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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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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修和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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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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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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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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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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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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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加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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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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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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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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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传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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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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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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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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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统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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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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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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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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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鉴定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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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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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印刷和出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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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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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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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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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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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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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修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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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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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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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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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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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房屋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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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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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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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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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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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机动车保险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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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速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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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适合政府采购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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