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住宅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3日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资源配套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指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在核提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等技术指标。
市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在招拍挂公告中载明开发单位须按照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具体建设面积、建设位置由开发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
规划建设面积较小,或不具备配套建设幼儿园条件的住宅小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方式建设。单独选址建设的,开发单位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向市财政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给区政府,统筹用于幼儿园建设。
对特殊功能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确因项目建设需要,不能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经市政府一事一议,按市政府决议执行。
第八条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施工进度达50%的,应完成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否则,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后期建设相关手续。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市住建、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一并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单位应将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至区政府,并同时移交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资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出租用于办理各类高品质、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租配套幼儿园的,区政府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办学机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
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配套幼儿园办学予以支持。
公办幼儿园按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幼儿园的设立审批管理由市教育部门监督指导,由区政府教育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出租配套幼儿园所得租金应全部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并严禁转让和抵押。
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
违反规定转让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于2016年8月底前,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细则、配套幼儿园办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正在建设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开发单位与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协议约定,属无偿配建的,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没有约定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不能转让。区政府应加强监督,保障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或按建设成本予以收购,收购的幼儿园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各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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