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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7-06-26
 

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于20161220日印发,为使大家对这个《办法》有一个全面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际行动,是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2014115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1116日省政府《研究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法制办,抓紧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办法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分业监管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从目前已在各地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交易规则、交易范本、信用信息的应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和全省这几年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有一定差距,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带来一些影响,所以急需出台《办法》为各方主体解决问题。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52条,第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目的、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目录的界定。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三至五章根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六章规定了投标与投诉处理的相关办法。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关于监督职责。《办法》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本级项目由省水利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招标投标目录制定和进场交易范围。《办法》明确了省本级项目、市级项目、县级项目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其他项目进入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可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市、县负责实施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也可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三)关于交易规则。

    1、《办法》明确了两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也就是说,选择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来确定选用的,任何人不得干预。由于水利工程项目专业性强复杂度高,且涉及到公众安全,所以评标办法原则上都使用综合评估法。

    2、《办法》明确了示范文本的使用,通过示范文本把这几年水利招标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而更好的监督和管理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

    3、《办法》明确了信用体系的应用,即省水利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三、《办法》制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制定中,我们注重总结和沿用过去好的经验和做法,体现行业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针对当前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的新形势,处理好依法加快建设,又增加实际可操作性等要求。

    (一)关于经验总结与沿用的问题

    省水利厅原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作为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交易的省级平台,为全省省级以上立项的重点水利工程提供招投标场所和有关服务,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建立了一整套完善并行之有效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与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规则制度,出台了相关规范文件和三大类八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是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将信用评价成果与招投标评标办法挂钩;三是通过广域网考勤和稽查,服务后续建设管理。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吸取了上述好的做法,分别在第八条中规定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了招标人要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了需要对项目经理进行广域网考勤。

    (二)关于进场交易范围界定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办法》在第三条,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解决了各级项目需进场交易,原则上明确了厅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县项目进入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同时考虑到厅直属单位分布在全省各地,对于项目比较简单,专家资源充足的各市,可以就地招标,但行政监督在省水利招管办;同理,考虑到有些市县专家资源少,项目招标安排时间过长,对于项目比较复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但行政监督在市县水利(务)部门。

    (三)关于预防腐败的考虑

    《办法》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在邀请招标的审批、不招标的批准、自行招标核准、评标办法的选用和二次招标失败后定标的审批,都有明确的规定,约束了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预防腐败发生。  

    () 关于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具备条件的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要求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一般应是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资金来源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等条件具备就可以招标。施工图是否已经完成不作为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此外,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设计变更,加强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比标前审计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五)关于厅示范文本应用的问题

    《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水利厅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从而达到全省水利行业交易规则的统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使用那种评标办法。

    (六)关于二次招标失败后定标的问题

    《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二次招标失败后定标的原则,出自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考虑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便于操作性,将30号令中“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调整为《办法》中“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这样,二次招标失败后,上报程序有所简化,加快了水利工程建设速度。

                         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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