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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8-08-16
 

宿财购〔2018194


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行为,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参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将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审批及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除上述情形外,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

二、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审批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公文。申请公文应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论证意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预算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采购人应在论证意见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

专业人员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4.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及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在网站公示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

公示内容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市财政局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无异议不作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前提条件,只是必备条件。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项目,如需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2.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申请公文(同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款)。

3.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论证意见(同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项第3款)。

4.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采购人应在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6.评标委员会或5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采购人应在论证意见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

7.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公示办法同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项第4款,公示内容除上述第4款要求的七项内容之外,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并同时抄送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采购人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

三、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实施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小组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1)公示情况说明(进行公示的);(2)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小组成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变更采购方式。对于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未经批准,采购人擅自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变更)申请表

    

                   宿州市财政局

                      2018716

 

 

 

 

 

 

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716日印发 

 

 

附件:      

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变更)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采购人(采购单位)

 

任务书编号

 

应当采用的采购方式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品目名称

 

预算总额   (万元)

 

涉及变更采购方式的预算数额(万元)

 

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

具体说明(另附证明材料)

 

主管预算单位意见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章)                            

备注

 

填报说明:1.采购人应对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在“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所列项目前的“□”中选择打“√”。

3.本表相关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一致。

4.本表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单位)、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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