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18〕23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个人账户。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需列明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信息内容。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只能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落实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
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列为招标条件,如将工程发包给连续两年及以上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或拖欠工资问题尚未解决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应在农民工工资专户预存工程合同造价20%以上工资性工程款(劳务费)或者足额工资款。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应将该工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三、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全面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四、确保工资足额发放
加快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开户银行应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或者授权委托的分公司公章(不得以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提供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字确认文件,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足额划转工资。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业务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约谈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规范销户行为
在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签字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销户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是否准予销户的书面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凭主管部门准予销户的书面意见办理销户手续。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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