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
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建保〔2018〕189号
各市和广德、宿松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局: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安徽等8个省(自治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要求,是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
二、确定试点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合肥市、淮北市、安庆市和巢湖市、宿州市桥区为国家级试点市(区)。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他市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每个省辖市确定不少于1个县(市、区)开展省级试点,省级试点县(市、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公布。
三、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开展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市、县(区)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实际,细化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购买主体、规范购买内容、完善购买机制、落实经费保障、规范服务标准和实施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扎实推进试点实施
试点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有关情况。
跟踪和总结试点实施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将分别于2019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联合开展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和试点总结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落实经费保障
列入国家和省试点的城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
六、注重营造良好氛围
试点城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建立以保障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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