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字化加工采购项目答疑
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七条:“潜在投标人须在宿州市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及数字化中无作业项目。”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因此对砀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字化加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七条提出质疑。
答:砀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字化加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皖 LDC2016-222)取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潜在投标人须在宿州市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及数字化中无作业项目”的资格要求。但因该项目工期较紧,为确保项目在30日历天顺利完工,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做出关于在要求工期内确保完工的郑重承诺。否则,将按无效标处理。若中标人在要求工期内不能完工的,须对招标人按合同价款的1%/天予以赔偿。
砀山县农业委员会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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