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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无标底”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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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08-03-18 |
怎样看待“无标底”招标 |
2007-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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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其工程造价和招投标越来越需要适应市场的经济规律。“无标底”招标便在当前市场经济大环境日渐成熟的条件下应运而生。其目的是健全规范招标工作,实现优胜劣汰。在“无标底”招标的杠杆下形成良性循环,孵化出高集约化的建筑企业,使企业直面WTO规则,与国际接轨时胸有成竹。
然而,“无标底”招标作为新生事物,仍处于“阵痛”之中。一些投标企业为了短期的市场占有率而盲目压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近期,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招标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投标人投标价格过低的现象。在有些行业中,投标价格一般相应当于设计概算的50~70%,最低的投标价格只有原概算的20%。我们且不论投标价格过低的原因,但是怎样看待这种投标价格呢?
首先是价格过低时,工程根本做不下来,即使投标企业硬要坚持做,其后果是因低价,直接导致中标企业利润下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能接受,若招标项目不是采用国际贷款,仅为国内招标,上述情况可以将其做废标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虽为“无标底”,但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企业既要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这就要求企业审视自身的技术水平、装备力量和管理能力,在激烈竞争中企业拥有一批施工经验丰富的老工程师和接受过高等教育并经受过实践检验的优秀管理人才,以及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技术力量,完全可以集中自身人力、物力等资源优势,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降低生产成本,在保质保量、保证企业利润的前提下使报价尽可能降低,从而获取项目。反过来,为了降低报价,提高竞争力,企业会在改进施工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为适应“无标底”招标,投标方应将工作重心放在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致力于树品牌形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目前,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推行“无标底”招标是大势所趋,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当招标项目是采用国际贷款条件下进行时,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规定投标价格低就可以废标,而且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是不允许由于投标价格高于或低于某一预定价格就自动废标的(参见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2.25条)。同时招标法也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因此自动废标的做法不会被世界银行所接受。
其次,在采用上述做法无法废标时,招标方通常会寻找其他理由废掉过低报价的投标。但往往很难做到。实际上,招标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经济下的交易环节,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规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不应该限制投标人的报价高低。同时,投标人也会出于自己经营策略的考虑而采取不同的投标策略。例如,有些施工企业为了打开某一地区的市场,有意压低投标价格,宁愿在某一合同上损失一些经济利益,而求得在后续工程的招标中赢得合同。这样做有时比采用其他方式去宣传自己的企业更为合算。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轻易废标。
众所周知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决定中标与否的并不单纯取决于投标价格的高低。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都有详细的规定。只有在满足这些资格标准的要求并且能够按照技术规格的要求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才会考虑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一般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价格过低的现象时,应该严格审查该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只有在投标人有足够的财务能力能够承担可能出现的亏损的前提下才有中标的可能。
还应考虑的是在评标过程中要做好投标价格的价格分析,既要分析经济指标也要分析单价的价格组成。通过分析这些价格来掌握投标人实际承担的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必要时,可以通过澄清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就部分低价分部分项提出保证质量,不误工期实施的措施,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签订的合同。
应该看到,工程施工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并不全是由于投标价格低造成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公平执行合同,一般是可以保证工程保质按期完成。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招标完成签署项目合同只是招标项目实施的开始,招标的结果将直接体现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因此,为了保证最终实现招标结果,加强合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工程合同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监理公司,因此应该让监理人员全面了解合同的全部细节,以利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通过监理公司的工作降低由于价格过低给建设单位(业主)带来的风险。
不排除有些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合同,在投标时把价格压得很低,但在施工过程中却无法保证按照投标时所承诺的条件去履行合同,造成工程进度的拖延;同时又想方设法找理由以弥补投标价格的损失。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熟悉合同的规定,利用合同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此造成工程久托不完,或者在进度压力下建设单位不得不额外给承包人补偿资金。对此类严重违反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其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使承包人承担其赔偿责任。而一旦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终止合同,不仅将使该施工企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其履约信誉,同时对其他投标人也会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达到规范招投标行为的目的。
来源:中国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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