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在宿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凡已进驻我市且承揽工程正在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限2011年4月10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宿备案证》(以下简称《进宿备案证》)。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停止在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或其他建设活动,所承揽的施工工程竣工后,该进宿建筑业企业应自动退出宿州建筑市场,且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市建筑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充满活力、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是指宿州市行政区域外,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企业。
第三条 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进宿备案证》,方可在宿参加施工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 进宿建筑业企业申领《进宿备案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及其备案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无违法违规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在我市成立在宿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在我市有固定的且满足使用条件的办公场所、固定电话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分公司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分公司设立、行政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的法人委托,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等的任命文件手续齐全。其中,行政负责人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级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应满足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和相关岗位证书及由本企业办理,缴费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及该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证明。
第五条 进宿企业资质级别要求如下:
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4、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5、检测机构:甲级资质;
对于省内外市企业在宿州备案不受级别限制。本市各县区企业可在本市辖区内免备案,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宿州与江苏徐州属经济对接城市,为促进经济一体化,徐州建筑企业在宿州备案也不受级别限制。
第六条 《进宿备案证》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的行政负责人亲自到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经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要求的分公司的备案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进宿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同时建立建筑业诚信档案。
第七条 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建筑业管理处核实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及已办理《进宿备案证》的企业数量不能满足投标要求的,未领取《进宿备案证》的企业可参加投标等建设活动,待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地企业未经备案擅自进宿从事建筑活动的,一经查实一律清出宿州市场且两年内不得参与宿州市的建筑活动;在《进宿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不履行续期登记手续的,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九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暂停备案资格三个月,暂停期内禁止在我市参加其他工程建设活动,并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
(一)分公司管理人员、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在变更后15日内未向市建筑业管理处作变更备案手续的。
(二)在建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合或未按规定程序变更的;
(三)因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未及时妥善解决的;
(四)在建工程使用无资质劳务分包企业或劳务用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分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我市税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相关涉税资料、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使用或取得发票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涉税事宜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擅自参加应招标未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的;
(八)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诋毁竞争对手,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扰乱宿州市场的。
第十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市场清出制度,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取消本年度备案,禁止在我市参加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且两年内不予办理进宿备案申请,并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议承接工程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涂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进宿备案证》的;
(五)在建工程项目部未按规定履行打卡考勤制度的;
(六)进宿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般事故(含一般事故)以上的;
(七)连续两年在宿未承接业务的;
(八)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质量、安全部门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
(九)进宿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两次被暂停备案的;
(十)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集体上访事件,未能妥善解决,影响恶劣的;
(十一)经查实一名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项以上(含两项)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
(十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无故弃标行为且经查实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参与本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外来施工企业要求必须注册宿州分公司,否则未开工的不能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参建的要暂停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拨付。
第十二条 本地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外来进宿的相关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除参照本规定执行外,检测机构的备案实行一工程项目一备案。
第十四条 安徽省省外来宿建筑业企业要遵守《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标后,要按规定到省住建厅领取《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及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信用手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宿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外地进宿建筑业企业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检测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按《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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