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9〕163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池州、黄山市发展改革委,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厅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再由企业基本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并且规定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监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一网、一门、一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我厅已建成统一运行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安徽省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监管通”系统)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且其信息也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考核依据,我厅不再负责“监管通”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建质函〔2014〕930号)和《关于安徽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施工现场信用采集所需终端设备及通信费用支出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便函〔2014〕48号)不再执行,之前我厅印发文件中涉及到“监管通”系统的工作要求也不再执行。同时“安徽省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和“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IMT”)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不再作为信用评价和评优评先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建质函〔2014〕7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建质函〔2012〕115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不再执行,之前我厅印发文件中涉及到“IFA”和“IMT”系统的工作要求也不再执行。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印发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建设市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与我厅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我厅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发布。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网、一门、一次”要求,加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审核,及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系统建设、信用评价等工作中,不得向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施赤文,0551-62871587;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张倩,0551-62871293;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詹煜坤,0551-62878509。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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