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试行) 宿建〔2020〕122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县区政务管理局、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试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做为评标办法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评审内容,择优确定中标人。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一)投标企业信用分值的设置: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得分即为“宿州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http://47.92.228.5/suzhou)中的信用得分,未在“平台”进行信用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即平台中查询不到企业的)信用得分为零分。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入我市参与相关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前,可参照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试行)》文件精神,到平台申报参与企业信用评价。 (二)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信用标分值即投标企业的投标综合信用得分,信用标分值在总分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类奖项不再另行加分。 (三)投标企业的投标综合信用得分以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开标之日的企业信用得分为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企业中最高信用得分认定。 二、我市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荐和鼓励使用宿州市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结果。 三、市住建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通知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结合评估情况,完善和优化信用分在招投标中的运用。 四、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起执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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