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人防〔2021〕32号
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程质量监督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工程处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应建必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对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垃圾处理、储备粮库、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仓储物流、快递、汽车4S店等建设项目,其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一、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其他县城和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明确设防的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按6级及以上设防。 三、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含)平方米的; (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七)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核定依据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证明材料。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防工程达到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四、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要经济目标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和标准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六、竣工验收实测面积存在误差情形的处理 人防工程验收应通过“联合测绘”结果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面积,当人防工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应建建筑面积,且超过50平方米或应建建筑面积1%(含)的,少建部分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附件1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如下。 类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住宅类 |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类 | 其他住宅类 | 居住用地上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 |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 司法类 |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 文教类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体育类 |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 医疗类 | 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 | 科研类 | 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 商业类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 交通类 |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上车库等 | 展览类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观演类 | 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等 | 通讯广播类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生活服务类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宗教民政类 |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
备注: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建筑类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 典型建(构)筑物 |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 公益建筑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等 | 构筑物 |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 其他建筑物 |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 2.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 3.物流项目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 4.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洗车库。 |
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认定。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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