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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09-12

 

《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宿建[2023]119号

 

各县区、园区住建局(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营造竞争有序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97

 

 

 

 

 

 

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造价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根据《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4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50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市行政区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其相关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动态监督

    第四条 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时,应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信息、项目信息、人员信息,企业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用信息登记工作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宿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1查询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宿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情况,并核对相关信息;

2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3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4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5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六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已报送信用信息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信息动态抽查制度。

第七条 宿州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每年开展季度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造价咨询市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推送,向社会公示并记录相关信用管理系统。宿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鼓励造价咨询企业积极主动参与信用评价。

       第三章  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宿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咨询活动,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时,应选择信用评级A级以上的造价咨询企业。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选择造价咨询企业时,应优先将信用等级良好的造价咨询企业纳入选择范围。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宿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时登录“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登记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入宿信息的

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或以贿赂行为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4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的宿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在检查中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

5宿负责人、在宿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宿办公场所等变化不及时变更的;

6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业务登记的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7不及时配合协助检查或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件的

8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复核审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误差率超过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9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10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1国有投资项目在招投标后财政预算评审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造价咨询机构不依照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或施工合同相关约定编制或审核的

12仲裁或法院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的;

1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入宿信息的签署有假记载或误导性陈的造价成果文件的

2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的

3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的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6泄露在执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诚信不良记录),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及省外造价咨询企业的,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宿州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评价管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宿州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第十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97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督检查考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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